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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吸提升泵【IPO业务】 A股IPO涉及环保处罚的案例探析(2011年4月前)

A股IPO涉及环保处罚的案例探析(2011年4月前)

曾经,环保处罚被视为境内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据正道统计,已上市的公司中,2009年以前,在IPO申报前出现环保处罚的公司仅澳洋科技一家而已。并窃冬在2006年9月份第一次上会时,澳洋科技被否,2007年8月份第二次上会通过。此时,间隔2003年10月、2004年五月的两次环保处罚已三年有余了,即超过36个月的期限。

2009年以后,情况截然差别,共计有8家公司在IPO申报报告期内受到过税务处罚,且此中7家系直接处罚发行人。按板块来区分清楚,算上澳洋科技,创业板共5家、中小板3家、主板1家。

处罚为何对IPO造成如此大危险,还要从法规说起。根据现行法规,环保处罚形成上市障碍的渊源在于:

根据《首发办法》“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发行人不患上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创业板暂行办法》“第二章发行前提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则的规定,符合国家私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按照上面所说的规定,受到环保处罚9家公司中,创业板仅1家系在上会前两年内受到环保处罚,中小板有两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受到环保处罚,主板1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内受到环保处罚。

而窃冬最有意思的是,据正道统计,这些个受到环保处罚的公司,除中国一重外,基本都还受到税务、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处罚。真可以说,环保处罚是行政处罚的最后一道底线。

以上政策的松动,是否代表证监会对此方面要求趋于放松,即只要相干行政主管部分认定该处罚并非重大处罚,则证监会不予以追究?关于澳洋科技可参考投行小兵的分析“发审案例(17):澳洋科技关于环保标题问题的解释”(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7d4ff0100ko5m.ht ml

)

先看看最近的案例吧:

案例分析之福安药业:环保、税务、生产处罚齐上战场打仗(2010年11月过会)

注:福安药业上会时,其受到的环保处罚已超过两年期限了。但是,若从其申报质料受理时点(2010年3月)来看,子公司的环保处罚尚在两年期内。或许,这可以间接申明一个标题问题,首发办法所约定的36个月内、两年内的约束的起始时间系上会时间,若是如此,上报质料可以及早进行了。由于环保处罚超过两年,分析这个案例的意义可能不大,但是,创业板IPO企业在两年内受到处罚的案例亦存在,好比南方泵业;中小板也有,譬如高雅股份。这个案例分析,主要在于学习改进犯法、性质认定等,重在参考。

一、报告期内两次环保处罚合计8万元

(1)福安有限(福安药业前身)环保处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环保局向公司下达长环罚字[2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2007年9月10日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违反了《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干规定,是以该局根据前述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环保处罚对福安有限生产经营的影响: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社团职员查实事故缘故原由,经查污水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由于自吸泵遽然损坏未及时修复所致,公司及时遏制了部分生产,并开启暴气设施,加强奸气,更换了已损坏的配件,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由于此次突发事故发生在夜间且公司当晚及时对损坏的污水设施进行了维修达到正常排放,是以本次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环保处罚后,福安有限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第一、针对此次事故,公司领导召开紧急会议,对环保设施的治理和节制情况、应急预案的适宜性、事故处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理论;第二、及时调整污水处理站的治理职员,补充污水处理站工作职员,加强夜间值班,加强交***的治理;第3、加强把持职员的培养训练,公司邀请区环保局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相干职员进行技术培养训练和指导,进步员工把持技术;第4、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站的改造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治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⑵庆余堂(服药药业控股子公司)环保处罚

2008年10月25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向子公司庆余堂下达渝环罚字[2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庆余堂自2008年8月25日-9月2日期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发生故障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直接排放未经完全处理的医药生产废水”,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干规定,是以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庆余堂处以罚款3万元。

环保处罚对庆余堂生产经营的影响:在被重庆市高新区环保局奉告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发生故障后,庆余堂治理层高度重视,迅速社团职员查实事故缘故原由、落到实处领导分工并立即启动“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预案”,于2008年9月2日即社团职员对提升泵进行维修恢复以达到正常运转,并对生产和生活污水进行检测和清理,对液态和储存废弃物进行消毒清理,达到合格排放。2008年9月3日,庆余堂就维修情况向高新区环保局进行汇报,在环保部分验收合格后投进运行。期间,环保部分并未要求庆余堂停产整顿,庆余堂也一直正常进行生产;庆余堂作为制剂企业在故障期间排放的废水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亦未造成职员伤亡和财产损掉。是以,该行政处罚未对庆余堂生产经环保营建成倒霉影响。

环保处罚后,庆余堂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第一、社团人的劳力物力迅速修复损害设备,在环保部分验收合格后投进运行;第二、缴纳罚款并就事故缘故原由及整改情况向高新区环保局进行了专门汇报;第3、加强环保治理,认真学习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治理工作,设置专人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环保部分的工作接洽;第4、对污水处理设备中易损设备和要害设备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同时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保养,对污水生化池、沉淀池进行清理,并增加对排污池的防雨、防漏和查抄;第五、加强环保设施把持员工的本质建设,并委派他们接管了环保部分的培养训练教育,增强业务本质和法律意识。

二、监管部分证实

2010年3月15日,重庆市长寿区环保局出具《确认函》,确认:福安有限在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期间排放的废水为间接排放(排进中环水务污水处理厂),未造成环境污染事务,亦未造成职员伤亡和财产损掉。在调查处理期间福安有限能够积极共同我局的调查并能及时维修污水处理设施。除此之外,福安有限自设立以来一直严酷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认为福安有限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情节稍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亦不会对福安有限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010年3月15日,重庆市环保局出具《确认函》,确认:庆余堂在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排放的废水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未造成职员伤亡和财产损掉。在调查处理期间,庆余堂能够积极共同我局的调查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除此之外,庆余堂自设立以来一直严酷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认为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情节稍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亦不会对庆余堂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中介机构理论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审慎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庆余堂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后,发行人及子公司能够积极查找事故缘故原由,及时消除事故风险,上限地降低了事故损掉,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能够吸取事故教训,并对主要危险源的治理和节制情况、应急预案的有效性、事故处理机制的适宜性、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评估,制定了符合实际的改进措施并严酷落到实处责任,进一步健全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2009年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当合规经营,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重庆市长寿区环保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也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相干确认函,申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庆余堂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情节稍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事变且已处理完结,不会对发行人造成潜伏风险,不会对发行人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其他处罚

(1)药监局处罚

2007年11月2日,重庆市渝中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生物制品下达(中区)药行罚[200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生物制品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供给便利前提”,违反了《药品流通监视治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药品治理法》第八十二条和《药品流通监视治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生物制品立即遏制上面所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患上6,508元并处以13,016元罚款。

⑵卫生局处罚

2008年10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向子公司庆余堂下达渝北卫食罚[2008]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庆余堂职工食堂从2008年6月至今未取患上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庆余堂处于罚款1万元。

(3)税务局处罚

2008年12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大坪税务所向发行人子公司生物制品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略单纯)》(渝中大坪所简罚[2008]6号),认定生物制品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该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发票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对生物制品处于罚款100元。

五、法规探析及个人理解

从法规角度分析,环保处罚形成上市障碍的渊源在于:

根据《首发办法》“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行人不患上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创业板暂行办法》“第二章发行前提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则的规定,符合国家私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按照上面所说的规定,受到环保处罚9家公司中,创业板仅1家系在上会前两年内受到环保处罚,中小板有2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受到环保处罚,主板1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内受到环保处罚。

发审情况表明,大多公司保证了发身前规定期限内(创业板两年、中小板和主板为三年)无环保处罚情形。但是,与以前澳洋科技案例差别,近年出现了规定期限内受到环保处罚的拟上市企业,如南方泵业、阳谷华泰、中国一重、高雅股份等。故,我们可以简单的下个结论: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不会成为IPO的尽对障碍。但是,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至少从两个角度证实:(1)有权监管部分(原处罚部分或其上级部分)的未构成重大违规的证实;⑵从性质、酿成的而影响等角度论证未造成实质性障碍。

值患上思考的是,IPO前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很多,甚至报告期内受到处罚的企业也很多,唯独环保处罚比力敏感。可能,这与国家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有很大关系,即税务等处罚本质上只影响发行人本身而且可以纠正,但是,环保处罚可能影响发行人以外的社会系统,而窃冬有可能造成无法揆度的成果,而上市有可能会导致不良环保影响的进一步扩大。故,正道认为,环保处罚依旧是个值患上出格留意、思考、论证的标题问题,但其实不是一个尽对的上市障碍。

附:A股IPO环保处罚具体情况统计表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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